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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超联赛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2008-10-01 09:17 中国足球协会

  足纪字(2008)22号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中乙足球俱乐部:

  2008金威啤酒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第十八轮第143场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与湖北武汉足球俱乐部光谷南益队的比赛于2008年9月28日在北京丰台体育场进行。

  当比赛进行到92分钟时,武汉光谷南益队44号运动员李伟峰故意踩踏北京国安队18号运动员路姜;路姜起身后将武汉光谷南益队44号李伟峰推倒在地,被裁判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停止武汉光谷南益队44号运动员李伟峰、北京国安队18号运动员路姜中超联赛比赛各8场,并罚款人民币8000元。

  希望各俱乐部(队)要加强对俱乐部运动员的管理教育,遵守赛场纪律、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共同维护中超联赛的良好形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代)

  二00八年九月三十日

编校:gu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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